一、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
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
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附之申請書及申報書之格式及內容如附
件,並自即日生效。
二、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三四○○○八三五號
令之「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申請書及申報書」及本會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金管銀(四)字第○九
四八○一一三九○號令之「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
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至附表四,均自即日
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8 金管銀(四)字第 093400083
5 號令之「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申請書及申報書」自即日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1.02 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139
0 號令之「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至附表四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