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0 年 11 月 16 日召開之「研商『投信投顧公會建議開放銀
行 OBU 辦理國內投信外幣基金相關業務』會議」決議事項及中央銀
行 100 年 12 月 12 日台央外拾壹字第 100005486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建議事項業於上開會議中獲得共識(會議紀錄諒達),案關基金
並應符合中央銀行規定,即以外幣計價、收付,不得以新臺幣收付,
其投資標的限於以外幣計價之產品,且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相關產品
及投資標的主要涉及國內者。本案並已洽中央銀行函復表示同意再案
。
三、位簡化銀行 OBU 之申請程序,經核准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 OBU ,即得以受託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另 OBU 如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應依「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