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二公會 100 年 3 月 30 日(100) 產國
字第 011 號函及 100 年 4 月 20 日壽會博字第 100041905 號
函辦理。
二、為簡化並加速旨揭申請案件之審查流程,經參酌 貴二公會所提保險
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
第 1 項規定應檢附書件應包含內容之建議,訂定「臺灣地區保險業
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申請書」作為保險業未來相關申
請案之用;另申請書電子檔置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
.ib. gov.tw) 便民服務「表單下載」選項下網頁。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05 金管保綜字第 1030093
712E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