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業於 100 年 7 月 21 日由本會 及中央銀行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230700 號、台央外柒字第 100003311 3 號令發布,爰廢止旨揭函文。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10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