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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4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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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業規定,發卡機
構應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前述「街頭」包含具有開
放空間屬性者,諸如地下街通道、地下道、加油站及車站之通道等。爰發
卡機構於辦理行銷時,應切實督導行銷人員遵守前開規範,並制定相關管
理機制,以有效防杜違規案件之發生。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本會銀行局
辦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