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以下簡稱審核辦法)規定辦理,兼復貴校 99 年 11 月 4 日發行人
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認可申請書件、99 年 12 月 28
日中系財字第 0990005186 號函及 100 年 1 月 7 日補充資料。
二、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以下簡稱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專業訓
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節,准予照辦。至所請為辦理專業進修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第 2 項第 1、2 款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
乙節,經核貴校所檢送最近 2 年及預計 1 年辦理訓練課程,並非
專為辦理會計、審計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令等相關課程,與審核辦
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範要旨有別,歉難認可。
三、依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
0 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
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
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
正 本:
國立中山大學
副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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