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商管理規則」業經本會於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0
990073857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該管理規則已刪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
條證券商應提列「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之規定,證券
商截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
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轉列後除填補公司虧損,或
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額者
外,不得使用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
資訊管理處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2.12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53
8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