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3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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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業務之發行機構、銀行與特約機構之契約,應於規定期限前調整符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001368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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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茲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指定依該條例第七
條第四項申請核准之發行機構及已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銀行,其與特
約機構訂定之契約未符合該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者,應於九十九
年六月三十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1147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