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我國會計師服務及評價
準則,俾與國際接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且主要任務係訂定及修正審計準
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及評價
準則公報之機構。
四、民間團體運作正常且主要工作係以國際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
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評價準則為參考依據訂定、
修正準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相關費用,本會將視年度預算
情形決定是否給予補(捐)助。
五、本會每一會計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原則上於年度金融
監督管理基金編列預算範圍內辦理,並於補(捐)助契約中另定之。
六、本要點補(捐)助經費之範圍係辦理訂定及修正審計準則、核閱準則
、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與評價準則公報及有
關解釋函等工作之必要費用,例如訂定及修正準則及解釋函之相關審
議費用。
七、民間團體擬訂定及修正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
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與評價準則公報及解釋函,除有特殊事由,經
本會核准者外,應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補(捐)助:
(一)申請書(如表格一)。
(二)團體及團體負責人之證件。
(三)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表(如表格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第一項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計畫項目。
(二)計畫架構。
(三)實施期間。
(四)人力配置。
(五)經費需求。
八、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查,審查標準如下:
(一)形式審查:申請程序及相關申請書件,應符合前點規定。
(二)實質審查:
1.是否以國際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
、品質管理準則或評價準則為參考依據訂定、修正準則。
2.是否已獲其他機關或團體補(捐)助。
3.前曾受本會補(捐)助者,其過去辦理情形。
本會對申請補(捐)助之案件於受理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
知申請單位。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接獲本會通知申請補(捐)助通過之日
起一個月內與本會簽訂補(捐)助契約,並依該補(捐)助契約所定
期間、應研訂之項目、預定完成日期及分期請款期限辦理。
九、民間團體得於與本會簽訂補(捐)助契約後,備函檢具領據及匯款銀
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向本會申請預撥百分之五十之經費。
民間團體若未完成當年度預定訂定及修正之準則與解釋函,本會將收
回預撥之經費,且下年度民間團體不得再以該準則及解釋函申請補(
捐)助。
十、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檢附領據、經費收支結算表(如表格三)
、收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送本會
辦理結報。如未依限報核,本會得逕予通知註銷該筆補(捐)助款。
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政府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有關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稅賦應由民間團體負責辦理。
十一、本會補(捐)助經費倘於受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
衍生利息等其它收入,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或於付款時扣除。
十二、本會得隨時檢討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辦理第四點所列事項之績
效,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得要求繳回或核扣該部分之補(捐)助款外,並得依
情節輕重,停止或暫停受理該團體之申請或補助。
十三、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應按季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及政
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公開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者、核准日
期及補(捐)助金額之相關資訊。
本會就本要點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
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
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