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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到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0950070111號
法規體系: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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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當事人到委員會
    議陳述意見,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會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認有必要時,得經委員會同意,通
    知當事人到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三、案件經委員會決議通知當事人到委員會議陳述意見者,承辦單位應聯
    絡會內相關單位準備下列事項:
(一)於指定陳述意見期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指定陳述意見期日前確認受通知者到會時間與人數,並安排座位、
      等候室及錄音等相關事宜。
    前項第一款之通知,應載明或告知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陳述意見之日、時、處所。
(三)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應攜帶之證件。
(四)應親自到場,如有其他人員陪同到場,應徵得承辦單位同意。

四、報到手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通知者及其陪同人員到場時,應先辦理報到手續。
(二)承辦單位人員應查驗到場者身分。陪同到場者,亦同。

五、完成報到者,由承辦單位人員帶領其至等候室,等候委員會議主席通
    知。

六、委員會出、列席人員得就事實問題,詢問當事人。
    委員會議主席於陳述意見進行中,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之人發言。
(二)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
      程序進行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三)於當事人無故缺席時,逕行開始或終結程序。
(四)認為有必要時,於徵得多數出席委員同意後,得指定再陳述意見之
      期日及處所。
(五)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陳述意見所必要之措施。

七、依第二點到場陳述意見之當事人,於完成陳述意見後,應即退席。

八、陳述意見之席位佈置,由本會秘書室規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