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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項目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 10200058390 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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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
  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00
  058390  號公告停止適用
┌───────┬───────────┬───┬───┬──┐ │行 業 別│商 業 行 為 項 目│許可類│禁止類│備註│ ├───────┼───────────┼───┼───┼──┤ │金融控股公司、│參加融業務有關之研討、│ ˇ │ │ │ │銀行、信託投資│研習活動 │ │ │ │ │公司、信用合作├───────────┼───┼───┼──┤ │社、票券金融公│派員參加與金融業務有關│ ˇ │ │ │ │司、信用卡機構│之教育訓練事宜 │ │ │ │ │ ├───────────┼───┼───┼──┤ │ │其他與金融相關之特殊事│ ˇ │ │ │ │ │項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 │ │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