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無)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
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
生)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
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曾○瓊女士)、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一 財產保險業收取保險費,除符合「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
」情形者外,應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
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之規定辦理,不得
有未收取保險費先行簽發保險單,即時生效之情事。
二 財產保險業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應要保人之請求,為有利於
被保險人之措施時,應以特約條款處理,其約定延後交付時間不得超
過簽訂保險契約之日起十日,並應由當事人雙方同意,在特約條款上
簽章。
三 要保人超過特約條款規定時間仍不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根據保險
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解除契約,不得於特約條款內規
定「仍未交付保險費者,本保險契約自動停止」等字樣,以昭慎重,
藉杜糾紛,並應將解除契約情形通報同業。
四 經通知解除契約後,其在有效期間之應收保險費,仍應按短期費率列
帳催收,照規定會計程序處理。
五 財產保險業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理外,並得依保險業管
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有關人員予以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