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及經濟 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三五八一○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於上函委託本部 (保險司) 辦理「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 可辦法」有關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及其分 支機構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所定公告、申請許可之處理、審查、 申請書表格式之訂定、決定、許可之撤銷或廢止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