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奉交下 貴公司 94 年 6 月 23 日(94)宏壽精字第 213
號函辦理。
二、因該商品為長期險,保險計算方式係為平準保費,並非如短期險的自
然保費計算方式,故「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
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之差額的準備金尚不宜採
所建議之一年期純保費計提,惟可參照本會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
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令規定之原則,由簽證精算人員擇定合理
之長期壽險計提方式,並提具現金流量測試結果之分析說明,每年並
應檢討與重估。
三、另請研擬以分紅保單、保單轉換或其他方式設計此類商品,俾於市場
利率回升後,能將經營績效適度回饋保戶,以避免保單解約。同時,
公司並應加強資產配置之管理及投資績效之提昇,以確保公司永續經
營能力。
正 本:
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公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9.30 金管保財字第 1
0002514465 號函停止適用,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