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會 99 年 2 月 10 日中信顧字第 0990001111 號函。
二、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 項規
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簡稱投信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
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次按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5
年 12 月 18 日(85)台財證(四)字第 66407 號函、本會 95 年
9 月 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136370 號函意旨,旨揭法規所稱「專
任」係指不得兼任他公司任何職務。
三、準此,投信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
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非屬公司型態」之非營利
或慈善團體(組織)董事、監事、會員代表或其他非專職之職務,不
受前揭專任規定限制;至取得與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無關之會員資格部
分,若其會員資格非屬公司職務亦非專職,不受前揭專任規定限制。
四、另依上揭規定,投信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
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不得兼任未於台灣登記
註冊之跨國集團公司職務,惟如依本會 98 年 5 月 25 日金管證四
字第 0980017776 號令,申請經本會核准派任人員兼任海外轉投資事
業董事、監察人者,則不在此限。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