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放棄一國籍而成為單一國籍身
分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股票匯撥作
業;惟如涉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者,仍
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各保管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
務處、資訊管理處、檢查局、銀行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0.30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38
32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