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4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46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發卡機構信用卡契
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故發卡機構於寄發契約條款變更
通知時,其印製之字體應符合該項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