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46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發卡機構信用卡契
          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故發卡機構於寄發契約條款變更
          通知時,其印製之字體應符合該項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