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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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私募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42831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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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
別私募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
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
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