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
第 2 款規定之適用,請確實辦理,並轉知股務機構,請 查照。
說 明:按民法第 893 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得
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
,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則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質權人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
而受清償,亦可約定將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並非強制規定質物之
所有權必須移屬於質權人。
正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