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維護現金資產之安全,請轉知各社員機構加強辦理現金盤點及查庫作業
,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於辦理一般檢查時,取消突擊專案查庫
作業,並同時要求各金融機構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強
化對現金、有價證券等變現性資產之查核作業,對風險較高單位並應
適度增加查核頻率,以強化經管財物之安全。
二、邇來有部分金融機構發生庫房現金遭調包或挪用等情事,其犯案手法
有以假鈔及面額較小之硬幣混充、整紮現鈔張數不足、以撥收付調整
方式或利用補鈔時挪用 ATM 現金等。另查地方主管機關及稽核單位
於辦理現金盤點及查庫作業查核時常見缺失如下,應請各社員機構檢
視現行庫房管理機制有無相關缺失,並就制度面落實改善:
(一)未明定庫存現金之抽點比例,致有抽點比例過低之情事。
(二)未對風險較高單位加以區隔,並辦理庫存現金專案查核或增加查核
頻率。
(三)突擊查庫次數相較於其他同業偏低。
(四)對 ATM 裝卸鈔程序及鈔匣金額未落實查核。
(五)未對營業單位庫房管理制度及自行查核之查庫作業落實查核。
(六)金庫大門未會同啟閉,或備份鑰匙及密碼由同一人保管,未符內部
牽制原則,借用密碼未隨正密碼保管人銷假異動,或鑰匙保管人休
假,未辦理移交程序。
(七)金庫櫃(內置大額現鈔)放置於營業廳,未置於金庫室,且金庫室
為一般鐵製門,僅以鑰匙開啟,又未加裝定時鎖。
(八)金庫庫房外,未有 24 小時監視系統,或金庫攝影時間與實際時間
不一致。
(九)庫存現金投保金額不足。
正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