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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為認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專業訓練機構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稽字第095010361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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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請為本會認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准如所
          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訓練機構審核原則」之規定、
                貴協會 94 年 12 月 30 日申請書、95  年 1  月 11 日 (95) 協
                會字第 0001 號及 95 年 1  月 20 日 (95) 協會字第 0003 號函
                辦理。
          二、所報 95 年度預定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之工作計畫,如有異動
              應於 1  個月內申報,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原則之規定,辦理相關訓
              練事宜。
          三、所報 95 年度預定辦理課程,於推廣或宣導時,請依 92 年 1  月
              30  日台財證稽字第 092000439  號函規定,明確揭示參加初任內部
              稽核人員之職前訓練課程,應涵蓋專業課程、電腦稽核、法律常識等
              3 部分;在職訓練課程,應側重新修正之相關法規。
          四、另因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42 條第 3  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於依第 18 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
              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
              定,應於 1  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為使內部稽核人員有改善之機會,請儘量於每年 2  月份安排
              相關之訓練課程。
正    本: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