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附表規定格式乙
份,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或各公開發行公司。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4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4 條
及第 44 條規定辦理。
二、首揭「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附表規定格式業經
本會於 95 年 2 月 10 日以金管證稽字第 0940156705 號令發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
民國內部稽核協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10 日
金管證稽字第 0940156705 號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
第四十四條規定修正相關格式如附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