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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6 年 11 月 12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4785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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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6
          年 11 月 12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96 年 1  月
              22  日中證商業字第 0960000187 號函、  貴公司 96 年 2  月 7
              日台證交字第 0950204930 號函及同年 7  月 23 日台證交字第
              0960203133  號函辦理。
          二、請  貴公司確實執行電腦系統調整與宣導作業,並轉知各證券金融公
              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正式實施前並請將相關作業辦理情形報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