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25058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
          ,銀行、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於本準則修正發布前,已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者,不適用前項第 1  款規定,前揭所稱「不適用前項第 1  款規定」,
          係指其擔任銷售機構之業務為 95 年 12 月 12 日本準則修正發布前已受
          託辦理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本令發布之日起,前揭事業如擬新增
          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仍須符合本準則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
          商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