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疑義乙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壹、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96 年 3 月 27 日中信顧字第
0960002614 號函辦理。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但書規定,
係針對前段-「每一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排除組合型基金之適用。該款後段「所
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
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並無排除組合型基金之適
用。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