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得參與依證交法 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為之公開收購為應賣人,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會員。 說 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