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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金投資達一定比例之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休市時,應暫停計算基金淨值或暫停基金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12275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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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
              依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特性,經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會
              評估是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明定其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
              交易,或主要投資國共同例假日時,該日即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營業日,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暫停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計算及交易;上開一定比例或主要投資國共同例假日之認定方式,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會依個別基金投資狀況決定之,並應詳列
              於公開說明書。
          二、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暫停計算之原則或基金營業日之排除定義
              ,應載入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或主要
              投資國之最新國家別及其休假日情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提前一週
              於公司網站公布及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三、本規定發布前已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無需召開受益人會議修訂
              基金信託契約,惟仍需洽請律師出具意見書。
          四、修正後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除應依規定公告外,並應以
              書面通知受益人。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兼復  貴公司 93 年 12 月 9  日摩信 (93) 企字第 961  號函)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