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
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07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29764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07 期 16117-161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