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依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方式保持之比率規定如下:
(一) 在國內募集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比率不得低於該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但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保本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在集中市場買賣者,其比率得為零。
(三) 在國外募集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比率不得低
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但其比率於國外募集地另有規定
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依各該募集地之規定。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運用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資產所
存放之銀行或購買之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
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
(一) 銀行:
1 經 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含)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含) 以上
。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含)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含)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 (含) 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tw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 (含) 以上。
(二) 短期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
評等標準,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1 經 Standard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含)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含)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含)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 (含) 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 (含) 以上。
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運用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就每一募
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基金成立屆滿三個月之日起,其資產以
「存放於銀行」、「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
定之方式」保持總額之最高比率如下:
(一) 封閉式基金:百分之三十。
(二) 開放式基金:百分之五十,但其中「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最
高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4.30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13605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79 期 11922-119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