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請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
修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
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規
定辦理,兼復貴基金會 95 年 6 月 12 日(95)基秘字第 145 號
函。
二、所報預定 1 年內辦理課程之工作計畫,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辦法辦理相關訓練事宜。
三、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以下簡稱進修辦法)第 10 條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於
每年 1 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前 1 年度進修情形,會計主管如未符
合持續進修及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應於 1 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
改善者,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為配合前揭會計主管進修之需要,
請儘量於每年 2 月份安排相關之訓練課程。
四、所報依進修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專業進修課程抵減方式
,請儘速公告,俾利外界遵循。
正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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