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資訊透明度,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依下列規定公開半年度合併
財務報表:
一、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公告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併同提出合併財務報表,請妥為規劃
;如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半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公告申報者,應於半年度終了後 75 天內補正公告申報。
二、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
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
三、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核閱,且納入編製之子公司若符合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11 日台財證六字第
0930105373 號函規定之重要子公司,其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亦應經
會計師核閱。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未經核
閱出具保留式核閱意見者,須於核閱報告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
債與損益之金額及其占合併財務報表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
895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