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因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制度而轉讓或取得所屬公 司股份之股權申報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4000056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
              分之十之股東 (以下簡稱內部人) ,因證券承銷商辦理公司股票初次
              上市或上櫃之過額配售而轉讓或取得所屬公司股份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股權申報:
           (一) 內部人提供股份供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者,應於證券承銷商辦
                理承銷公告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本
                會申報,於申報書送達日生效,並得依證券承銷商確定之實際過額
                配售數量轉讓,轉讓後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持有股
                數變動申報,轉讓之股份不予計入同法第二十六條所規定之持有股
                份總額。
           (二) 證券承銷商將執行穩定價格操作取得之股份交付內部人時,內部人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持有股數變動申報,取
                得之股份計入同法第二十六條所規定之持有股份總額。
           (三)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因前開股權異動而達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變動標準者,應依規定辦理變動申
                報。
          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轉讓股份供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及嗣後證
              券承銷商將執行穩定價格操作取得之股份交付內部人,或將未執行穩
              定價格操作部分按承銷價格計算承銷價款交付內部人等事項,非屬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賣出、取得或買進之範圍,其屬
              初次上市公司者,無同法第一百五十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