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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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3000579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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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
機構」係指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股
務事務或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者。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130384544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