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核定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公開招募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參與應募前揭私募受益證券,應依「不動產投資信 託及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對象之標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