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提供客戶多樣化金融服務,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放寬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財務規劃及諮詢
顧問業務之範圍。
二、證券承銷商得辦理之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範圍如下:
(一) 與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收購或公司合併事務相關之財務規劃、
評估及顧問業務。
(二) 提供企業財務再造之諮詢顧問服務。
(三) 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建議,並協助其進行專
案評估。
(四) 提供企業營運重整及組織再造之建議。
(五) 協助銀行處理不良企業債權之諮詢顧問服務。
(六) 辦理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之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
(七) 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
(八) 提供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有關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九) 提供私募資本 (private equity fund) 之投資有關財務諮詢顧問
服務。
(十) 提供改善資產負債結構之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十一) 提供風險管理及財務工程之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三、證券商辦理前述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應確實遵循下列規範:
(一) 人員資格: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員,應具備證券承銷人員資格條件,
如辦理該項業務尚涉有其他法令規定,須具備一定專業資格者,仍
須依該等法規之規定,取得相關證照或資格。
(二) 資訊保密: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因辦理該項業務而獲
致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予保密,確實遵循與客戶簽訂之保密協定,並
強化證券商內部控制,以防止資訊被不當或不法利用。
(三) 防火牆機制:為防範客戶與證券商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證券商應確
實依照「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落實各單位間防
火牆機制。
四、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12 月 31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20005372 號函、91 年 4 月 23 日 (91) 台財證 (二) 字第
002627 號函、85 年 2 月 27 日 (85) 台財證 (二) 字第 5890
號函及本會 93 年 10 月 7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144519 號令,自
即日起廢止。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12.31 台財證二字第 092000537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4.23 (91) 台財證 (二) 字第
00262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5.02.27 (85) 台財證 (二) 字第
589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0.07 金管證二字第 0930144519 號
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24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34
830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