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利率期貨交易,其交易得不以避險
目的為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是否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應
依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於本案。
三、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所從事之國內利率期貨交易,以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各項利率期貨契約為限;其交易相關風
險控管、資訊揭露、部位限制、部位申報、申請方式、禁止事項及違
規處置事宜,仍應依證期局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
○九二○○○五三二七號函規定辦理。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6.05 金管證二字第
095000260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04
期 17226-172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