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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利率期貨交易,其交易得不以避險目的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3000354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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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利率期貨交易,其交易得不以避險
          目的為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是否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應
              依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於本案。
          三、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所從事之國內利率期貨交易,以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各項利率期貨契約為限;其交易相關風
              險控管、資訊揭露、部位限制、部位申報、申請方式、禁止事項及違
              規處置事宜,仍應依證期局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
              ○九二○○○五三二七號函規定辦理。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6.05 金管證二字第
               095000260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04
               期 17226-17227 頁)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