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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5 1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應符合之信用評等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70020297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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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該債券須由國家或機
              構所保證或發行,並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
                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