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該債券須由國家或機
構所保證或發行,並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
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