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會計師對「期貨交易人權益」採用函證查核程序可行性報告』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95 年 9 月 22 日台期稽字第
09500085230 號函及同年 10 月 25 日補正資料辦理。
二、旨揭報告及 貴公司前以 95 年 6 月 23 日台期交字第 095000559
40 號函檢陳之『會計師應否對「期貨交易人權益」採用函證查證程
序專案報告』建議會計師查核時應就「期貨交易人權益」及「客戶保
證金專戶」科目進行函證,准予照辦。請轉知專、兼營期貨經紀商,
自申報 95 年度財務報告起,應請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對上開 2 科目
進行函證。
正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