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附件一至附
件八。
二、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應依前
開格式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本會證券期貨
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24 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16743 號令自 101 年 6 月 1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