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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4: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視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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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公司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視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自願設置
          審計委員會,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辦理,同
          時廢除監察人:
          一、九十五年度因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全面改選,並選任獨立董事。
          二、其獨立董事除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五條關於應採候選人提名制規定外,有關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
              獨立性認定等均符合上開辦法之規定。
          三、其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至少一
              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經濟部、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