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案件係客戶堅持從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保。查保險契約亦為契約 之一種,自應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本案保險公司作法並無違反 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惟為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類似情事,本局將責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轉知會員公司加強訓練所屬員工,對於續保案件始日與原保 險案件到期日存有間隔之案件,應告知車主該段期間無法辦理相關公 路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