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險公司部分:貴公司承辦人員僅以要保人所持其他公司保險證
之影本,即據以認定其為有效之保險而同意終止原保險,實屬輕率,
查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已設立保費查詢中心,如承辦人向該中心查證
,當可預防該類弊端;此外,依據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新修正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
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要保人始得終止原保險契約。而該汽車所有權是否移轉,目前中華電
信數據分公司均提供及時查詢資訊服務,貴公司同仁如先行向保費查
詢中心與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查證該類案件,當可遏止本類不法情事
;
二、○○產險公司部分:貴公司率爾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由汽車商行
處置且疏於控管,與當時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保作業處理要
點第十四點」規定有違,除應加強保險證管理外,對於本案並應儘速
備齊事證向地檢署舉發,並每季向本局申報本案辦理進度,務期毋枉
毋縱,以維持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