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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7 1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臉上疤痕部分,必須在顏面部位遺存五公分以上疤痕始符合「顯著醜形」之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0527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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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
       醫療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之
       給付及其部分負擔…;此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三)…美容外科手術。因此
       有關美容整型費用,並不在本保險給付之列。
     二、有關臉上疤痕部分,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五十七項障害
       項目規定必須在顏面部位遺存五公分以上疤痕始符合「顯著醜形」之
       範圍而得以請求殘廢給付。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