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五條(編按:現行法第十六條)規定:汽
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或換發行車執照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
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同法第二十一條(編按:現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
監理單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編按:現行法
刪除)規定:汽車所有人未投保本保險,公路監理機關應不予發給牌照、
臨時通行證、換發行車執照、過戶異動或檢驗。上述規定均未賦予公路監
理機關針對來函所指停駛汽車辦理過戶時給予彈性處分之權力。
又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條(編按:現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而有事實足以證明停駛者或
因停駛而繳存者,要保人得終止保險契約。故過戶後新車主確有停駛事實
時,可再依據該條文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終止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