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避免投保單位(例如金融機構)代消費者投保時,於保險契約之承保範 圍或定義與一般消費者依通識、法令或習慣之認知有所不同或限制時,未 能將該承保範圍或定義事先揭露予消費者致生理賠糾紛,影響保險業形象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要求投保單位充分揭露保單條款所載攸關消費者權 益事項及限制條件等重要內容,以維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