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簡化壽險業者應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
款暨本會 94 年 12 月 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141 號函規定,辦
理修正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等相關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檢附相關
文件儘速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保險期
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之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於 95 年 1
月 1 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
採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另依旨揭函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
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方式」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簽發之
新契約適用之。前開準備金提存變更送審方式,按現行人身保險商品
審查要點第七點 (三) 之 2 規定,屬因配合法令修正所作之變更,
得採備查方式辦理。
二、為簡化行政作業,除依前揭要點第七點規定,應以書面檢具「人身保
險商品申請部分變更及組合聲明書」及「變更前後對照表」外,其他
相關文件如計算說明書、利潤測試報告 (如變更費率者檢附) 責任準
備金表、保單價值準備金表、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表、解約金表、繳
清保險保額表、展期保險期間及生存給付表等,得逕以光碟片隨文函
報,並於公司留存完整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