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除增列第 2 點第 4
項第 7 款依說明二作文字修正後,准予備查外,餘請依說明三、四修正
後再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7 年 1 月 30 日壽會本字第 9701041
9 號函辦理。
二、旨揭認定標準增列第 2 點第 4 項第 7 款內容應修正為「(七)
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另原第 7 款調整為第
8 款。
三、有關旨揭認定標準之修正部分,請依本會保險局意見(詳附件)通盤
研議。
四、貴會來函說明三所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未依示範內容規定辦理
」之建議配套作法乙節,請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意見後
,彙整統計產壽險業未依示範內容規定辦理之情形及其處理方式(包
含新契約及有效契約)具報。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均含附件
)
附 件:「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本會保險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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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始條文 │ 修正條文 │ 本會保險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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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前項所稱同類型│前項所稱同類型│本次修正係將同類型│
│第 2 項│保險商品,指經│保險商品,指參│範圍由銷售中之保險│
│、第 2 │主管機關核准、│考主管機關核准│商品擴大包含停售商│
│點第 2 │核備或備查並於│、核備或備查之│品,請再行彙整提供│
│項第 3 │保險市場銷售中│保險商品所設計│保險業欲參考停售商│
│款 │之保險商品,且│之商品,且符合│品之具體理由及主要│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下列條件之一者│考量並說明其必要性│
│ │一者。… │。… │。 │
│ │(三)組合已核│(三)組合已核│ │
│ │准、核備或備查│准、核備或備查│ │
│ │並銷售中之保險│之保險範圍、保│ │
│ │範圍、保險給付│險給付項目或投│ │
│ │項目或投資標的│資標的而成,並│ │
│ │而成。 │得維持或減少其│ │
│ │ │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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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 無 │第二項所指原保│本項新增僅就疾病項│
│第 4 項│ │險範圍,就疾病│目之保險範圍予以定│
│ │ │項目而言,如其│義,惟定義內容不明│
│ │ │定義及給付條件│確,且除疾病項目外│
│ │ │經專科醫師認定│,其他項目之保險範│
│ │ │與保險市場已採│圍仍有須予釐清之處│
│ │ │行之疾病定義意│:1.如擬新增疾病項│
│ │ │涵相同者,不因│目之定義需再作具體│
│ │ │其用語描述方式│描述,另疾病之定義│
│ │ │之差異而被認定│採意涵相同者為認定│
│ │ │為新的定義。保│標準,恐造成不明確│
│ │ │險給付不因其給│,請就其妥適性再予│
│ │ │付方式、比例及│說明並修正,2.不同│
│ │ │頻率之不同,被│商品(如利率變動型│
│ │ │認定為不同類型│年金及萬能壽險等)│
│ │ │。 │之保險範圍是否可直│
│ │ │ │接或交互引用,對此│
│ │ │ │,目前保險公司有不│
│ │ │ │同之認定,請予以釐│
│ │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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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一)連結投資│(一)連結投資│部分於金融市場中銷│
│第 5 項│工具屬新種財務│工具屬新種財務│售之投資標的未必適│
│第 1 款│工程。(如:結│工程。(如:結│合於保險商品中作結│
│ │構型債券連結投│構型債券連結投│合,請考量將其修正│
│ │資標的之計算公│資標的之計算公│為「台灣保險市場」│
│ │式或結構型債券│式或結構型債券│,以符實務。另如何│
│ │連結標的之資產│連結標的之資產│蒐集現有已採行結構│
│ │為市場上未曾採│為台灣金融機構│型債券連結投資標的│
│ │行者) │市場上未曾採行│之計算公式或結構型│
│ │ │者) │債券連結標的之資產│
│ │ │ │供保險業作為研判是│
│ │ │ │否為新型態之參考,│
│ │ │ │請併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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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四)殘廢程度│(四)殘廢程度│本款修正之新增文字│
│第 5 項│與保險金給付表│與保險金給付表│似為贅語,不論增加│
│第 4 款│未依示範內容規│未依示範內容規│其他殘廢或燒燙傷給│
│ │範辦理。 │範辦理,或另增│付項目,若其與各項│
│ │ │加其他殘廢或燒│殘廢保險金合併計算│
│ │ │燙傷給付項目,│以保險金額為限時,│
│ │ │且約定重大燒燙│均有殘廢程度與保險│
│ │ │傷保險金及各項│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
│ │ │殘廢保險金合計│容規範辦理之情事,│
│ │ │給付最高以保險│請審酌本款新增之妥│
│ │ │金額為限者。 │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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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符合下列條件之│ 無 │保險公司曾反映本項│
│第 6 項│一者,不屬新型│ │內容對保險商品欲部│
│ │態保險商品:(│ │分變更時其適用上有│
│ │一)新型態保險│ │疑義,然本次仍未見│
│ │商品經主管機關│ │修正,請再檢視其適│
│ │核准時間逾六個│ │用性。 │
│ │月。(二)同類│ │ │
│ │型新型態保險商│ │ │
│ │品經主管機關核│ │ │
│ │准時間雖未逾六│ │ │
│ │個月,惟已核准│ │ │
│ │達兩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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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要保書之告知事│ 無 │本會已於 96 年 8 │
│第 7 項│項及聲明事項須│ │月 29 日修正「人身│
│ │依人身保險要保│ │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
│ │書示範內容辦理│ │及注意事項」,其中│
│ │。如擬新增告知│ │修正內容包含要保書│
│ │事項或聲明事項│ │新增告知事項及聲明│
│ │者,須先由壽險│ │事項之處理方式,本│
│ │公會研議後,再│ │項應配合前揭規定修│
│ │陳報行政院金融│ │正。 │
│ │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同意,方得增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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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範例│例 14:傷害保│ 無 │保險公司曾反映殘廢│
│ │險商品依殘廢程│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度與保險金給付│ │之設計不侷限於傷害│
│ │表(11 級 75 │ │保險,如豁免保費商│
│ │項)設計,並於│ │品亦可設計依殘廢程│
│ │契約條款中增列│ │度決定給付內容,請│
│ │非前揭給付表所│ │審酌修正本範例,以│
│ │列之殘廢項目者│ │為明確。 │
│ │,是否屬同類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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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意見外,仍請彙整各保險公司意見通盤研議後修正本認定標準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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