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應落實對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含招攬人員教育訓練、顧客適合性鑑別)之
內部控制處理程序與內部稽核,並落實招攬人員訓練,以減低消費糾紛。
三、為確保保險業注意確認顧客適合性,以減低消費糾紛,請各公司依「保險業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檢討修訂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
作業處理程序外,即日起依據同辦法第 7 條及第 28 條規定,各公司從事投資
型保險商品招攬、核保、保全之業務單位應按月辦理專案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
位應依同辦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規定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核保、保全作
業之專案查核,並依同辦法第 18 條規定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月內(不得晚於
每年 2 月、5 月、8 月及 11 月底前)函送本會備查,上開稽核報告應提報最
近一次董事會通過。另內部稽核單位按季辦理查核作業之原則如下:
(一)查核各業務單位對投資型保險銷售、資訊揭露、風險告知等相關法令之遵循情
形,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含招攬人員教育訓練、顧客適合性
鑑別)是否落實。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各項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妥適性,並提出修正建議,以確保制度能持續有
效執行。
(四)評估申訴單位受理案件之可能潛在發生原因,並針對招攬、核保、保全作業提
出通案性具體改善建議。
(五)評估各業務單位按月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管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2.14 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7899 號函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