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查新制
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
查新制實施情形之專案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
月內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9 條、
第 16 條、第 18 條及第 28 條規定辦理。
二、為確保保險業配合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強化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
本會前於 95 年 8 月 7 日係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91 號函
請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審查新制修正訂定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
報董(理)事會通過,並列為年度稽核計畫查核重點。惟查迄 95 年
11 月 30 日為止,仍計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港商○○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 3 家公司
未將修訂後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報董事會通過,且計有○○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慕達
商○○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 5 家公司未依規定
在 95 年 11 月 1 日前將修訂後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報董事會通過
。另有多家保險公司未確實配合董事會召開期程,依本會前函示及早
將審查新制之規劃、執行重點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顯示保險業
對於配合新制應予加強之保險商品內部控制程序,於執行上尚有欠嚴
謹,應請注意改善。
三、為確保保險業於審查新制實施初期注意強化其商品內部控制機制,俾
提升其商品送審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公司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7 條及
第 28 款規定,業務單位應至少按月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
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同法第 7 條、第
16 條規定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情形之專案查核,並至少
按季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月內(不得晚於每年
2 月、5 月、8 月及 11 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稽核報告
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另內部稽核單位按季辦理查核作業之原
則如下:
(一)查核遵循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及法令規定情形。
(二)查核各公司提報董事會通過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實施情形。
(三)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四)查核保險商品評議小組及保險商品管理小組運作之健全性及評估其
對於提昇保險商品品質之有效性。
(五)評估各相關單位按月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四、至有關保險業 95 年 9 月至 12 月配合商品審查新制實施情形,請
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儘速進行專案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於 96
年 2 月底前報本會備查,前開稽核報告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8.31 金管保品字第 099
02526380 號函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